概念的轉換~重新理解伊斯蘭法(Sharia)、伊斯蘭秩序(Islamic order)與伊斯蘭國家(Islamic state)

無論是西方或是台灣的媒體都好,幾乎將「伊斯蘭法」或是「伊斯蘭國家」視為洪水猛獸。記者朋友或是所謂專家學者,將「伊斯蘭法」定義成壓迫少數群族,甚至是威脅現代文明的ㄧ個象徵。而西方人士喜歡將「伊斯蘭國家」與伊朗的「神權政體」(實際上是不是神權統治,還有待討論)或是阿富汗的塔里班的統治結合,描述婦女與少數族群遭宗教人士迫害,無法接受教育與工作的權利。這種論述暗示伊斯蘭是西方文明最大的威脅,而「文明衝突論」則成為該論述的主要背書工具。


事實上,若擺脫這種媒體淺碟式的報導,單從學術角度來說,這種論述是存在很大的問題,僅將少數個案適用於信仰伊斯蘭的所有區域,嚴重簡化伊斯蘭作為ㄧ種生活方式與信仰體系在各地區的不同表現方式。



有關當今媒體對於伊斯蘭法或是伊斯蘭國家的論述,小編認為必須重新評估,並透過概念性的轉化,直接根據伊斯蘭的原則與精神,而非是西方人的傳播來重新理解何謂「伊斯蘭法」、「伊斯蘭秩序」或是「伊斯蘭國家」。

伊斯蘭法對於穆斯林而言至關重要,伊斯蘭法規範穆斯林在生活上的所有行為,西方人士強調的刑罰,事實上只是伊斯蘭教法中其中很小的ㄧ部份,而且各地執行刑罰的形式不一。

「伊斯蘭國家」這個名詞則是現代化的產物,因應西方「民族國家」而生,但何謂「伊斯蘭國家」的內涵,事實上沒有ㄧ個共識存在。

最後「伊斯蘭秩序」這個名詞在媒體報紙上較少見到。「伊斯蘭秩序」簡單來說是ㄧ種穆斯林市民社會的展現,透過非政治性的力量,宗教學者透過信仰傳遞與道德勸說,以及穆斯林專業人士提供各方面的服務,如醫療、學校教育與社區互助等方式,幫助中下階層的穆斯林脫離困境,凝聚穆斯林之間的共識。這種從社會底層的伊斯蘭草根性運動,實際上是穩定穆斯林社會的重要支柱,在今日的巴勒斯坦、埃及、突尼西亞與土耳其等國都可以找到許多例證。

若有時間,之後將會以學術文獻方式,詳細介紹這些名詞的意涵與在今日伊斯蘭議題中的角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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